“加强网络信息保护非常及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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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当天下午,会议分组审议了决定草案,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部分NPC代表对加强网络信息保护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与会者建议国务院及时发布配套法规
许多与会者建议,决定通过后,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应及时制定或修改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内容全面、规定明确、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使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能够更快、更好地实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检查和监督决定的执行情况,保证决定的有效执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坚决依法处理违反决策的行为。
与会者普遍认为,近年来,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不仅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带来了许多严重的问题。利用网络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甚至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据这些人士介绍,目前,世界上已有近100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符合自身需求的网络信息的法律,有的还成立了专门的执法机构来保护和管理网络信息。但是,我国关于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薄弱,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的依据,这与我国信息化发展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活动中合法权益的要求不相适应。“作出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策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这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起草过程是民主的”
许多与会者认为,决定草案认真总结了网络管理的实践经验,分析研究了国外网络立法,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草案的过程是民主的。
许多与会者认为,决定草案很好地处理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与便利公民使用互联网、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网络发展与维护网络秩序之间的关系。它科学、有重点、有针对性、切实可行,建议修订完善后尽快颁布。
■解释
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商业信息传输标准、网络用户身份管理和部门监管。前天,许多专家说,决定推出它表明了国家在治理网络信息的态度,但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以改善相关立法。
信息保护首先是“保护公民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个人信息应该受到特别保护。目前,侵犯个人信息在社会生活和互联网上都很猖獗。
他说,特别重要的是规定“保护公民的个人电子信息”应该放在首位过去,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刑法有规范,而民法不是特别明确。现在,草案中提到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它可以统一那些仍不完美的地方。"
信息定义个人信息的范围已明确定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吕忠梅表示,随着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最大的感受是我们的信息可以随时上传到互联网上,一点点小事都可能被人肉破坏。此外,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这些网络信息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给个人带来了极大的麻烦。
吕忠梅说,当你在网上搜索你的信息时,你会发现你所有的信息都在网上,这让我们感到很有尊严。这项规定提出了“个人电子信息”,这将增加人们的安全感。
吕忠梅说,该条例界定了什么属于个人信息的范围,并明确指出国家应该保护它,要求所有使用和收集个人信息的人依法这样做。她举了一个例子,例如,如果我想报名参加考试,我必须在网上提供身份证等个人信息,而收集这些信息的人的使用范围是有限的。
你现在可以在网上找到很多关于你自己的信息,但是你找不到是谁泄露的。我们有保护国家机密的法规,但我们没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法规。将来草案通过后,可以在这方面建立一个机制。如果你想收集信息并透露对方的信息,你必须告诉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任何组织将信息放在互联网上都是非法的,当事人可以投诉。
身份管理实现实名制,以检查泄漏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吕忠梅表示,我们的许多信息已经被一些机构出售,但双方都不知道哪些环节泄露了信息,以及如何获取证据。如何调查?然而,如果实名制网络系统在未来实施,泄漏的信息来源是可以找到的。
例如,吕忠梅说,如果我们买房子,房主的信息会被记录到房地产经纪人的电脑里,而房地产经纪人卖了这个信息,但是房地产经纪人说,我没有卖它,我没有义务为它保密。所有这些信息都在公司网站上,任何人都可以找到。现在,草案将增加对这些人的保密义务,规定这些公司不得随意将当事人的信息放在互联网上。此外,在实名制之后,每个来源都可以找到。
如果您未经同意发送垃圾邮件,垃圾邮件将受到处罚
吕忠梅说,垃圾邮件现在干扰了人们的生活。一方面,一些不良企业利用个人信息做广告,另一方面,发送垃圾邮件是为了欺诈。今后立法后,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垃圾信息后向相关部门投诉,无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有关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处罚。
关于决定中提到的部门监管,吕忠梅认为,由于这只是一个决定,它还没有达成一个完整的网络管理立法,还没有确定一个具体的监管部门。“但这一块应该更清楚主管当局。现在它只是一个框架,下一步将有许多法律需要遵循。”
执法的具体操作需要制定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高表示,《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实际上规定了基本的制度规则,具体操作必须依靠一些单独的法律法规。
高说,由于网络信息涉及多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分工。例如,《公民信息保护法》目前正处于酝酿和调查阶段。“此外,它还涉及对公民信息的保护。如果有人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会向谁举报?哪些部门将监督?这些都需要得到具体立法的保护。”
她说,该决定的出台首先表明了国家在治理网络信息方面的态度。现在一些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确实存在,如网上欺诈、倒卖公民信息、网上谣言等,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相对缺乏。要逐步提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新京报记者丁度
■其他山脉的石头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有20多个国家制定了保护个人电子信息和个人隐私数据的专门法律。
[个人信息的定义]
加拿大的种族指纹是个人信息
根据加拿大法律,个人信息包括种族、民族、肤色、信仰、年龄或婚姻状况等信息。个人教育、医疗、犯罪和职业记录、金融交易、个人地址、指纹、血型等信息也包括在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内。
美国和法国的观点重视个人信息
法国、美国等国家把个人观点和意见作为一种个人信息来保护和规范。
[信息保护要求]
英国决不能通过欺骗来获取信息
《英国数据保护法》规定,不得通过欺骗手段从数据主体处获取信息,获取个人信息必须获得相关个人的同意。
日本只有在目的合法的情况下才能收集信息
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收集者只能为特定的合法目的收集个人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的进一步处理不得违反这一目的。
[法律责任]
法国可能因泄露个人信息被判五年监禁
《法国刑法典》规定,使用非法或欺诈手段收集个人信息和披露个人信息将被处以2个月至5年的监禁和罚款。
美国个人可以起诉政府违法
根据美国隐私法,个人可以对违反该法的政府机构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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