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竞争规则的制定应体现“用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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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及互联网协会制定的新互联网法规在公众咨询阶段引发了诸多争议。至于“不得恶意拦截其他运营商在用户终端上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规定,网民们表示,一旦新规定实施,无法拦截的弹出广告将像垃圾短信一样流行。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随后表示将分析和研究这些意见。在中国互联网社会,《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时间延长至2月18日(原定于上月底结束)。
没有规则就无法实现方圆。无论是传统产业还是新兴产业,相应的规范都是维护各方权益、促进发展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旨在规范行业行为的新法规会引起争议?批评的根源在于弹出式广告吗?制定这些规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对此,记者采访了互联网专家谢文。
“不要阻止弹出广告”引发争议
去年9月,360系列软件和腾讯系列软件发生了“3q大战”。当时,腾讯单方面与360不兼容,面对双方频繁“轰炸”电脑弹出窗口,网民们不堪忍受。我相信今天的网民也有同样的感受:在“3q大战”期间,我们至少可以选择屏蔽它,但在未来,网民可能会失去这样的“主动权”。
工业和信息化部此前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在用户终端上干扰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营,不得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不得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同样,互联网协会最近发布的《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第20条明确规定,禁止拦截正常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第22条的解释,除了不提供关闭模式的浮动、弹出和窗口广告之外,所有广告都不是恶意广告。
对于这样的规定,支持者认为,未来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商业竞争将变得“守法”,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互联网商业环境。然而,反对者认为,如果客户不能独立决定拦截弹出广告,互联网将很快回到广告垃圾满天飞的时代。
互联网专家谢文表示,新规中“禁止拦截”的表述过于宽泛,互联网企业为实现自身竞争目标而故意拦截竞争对手信息和软件的行为自然需要禁止。然而,如果终端用户自己选择,截取服务提供商的广告或软件是可以理解的。此外,甚至国外一些成熟的互联网软件也有很多内置的弹出式拦截程序,这种广告拦截功能在用户中非常流行。
困扰我的不是广告,而是“被服务”
上网先看广告,这似乎已经成为当今互联网行业的一条“潜规则”。不用说,简单的图片弹出广告、占据页面的全屏弹出广告、独立播放的视频广告,网民们在互联网上“行进”的每一步都伴随着各种各样的广告,而全方位的近距离信息就像垃圾短信,让用户心烦意乱。
尽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弹出广告设置关闭按钮,但互联网行业协会也表示,不提供关闭模式的浮动、弹出和窗口广告是恶意广告。然而,目前,许多网站都在试图刮擦边缘,或设置关闭按钮在一个隐藏和遥远的角落,或增加关闭广告的复杂性-恶意广告仍然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于网络的每个角落。更重要的是,即使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打开弹出拦截器也是没有用的。每次我点击下一页,各种各样的广告就会弹出来,这让记者深受感动。
可以说,正是新规中“一切细节”的表述给恶意广告带来了机会。因此,互联网专家谢文在谈及这类“规例”时,认为对整个行业来说,管理规例总比没有规例好,但“主管部门的规例不应太细,基本的规例应清楚列明,其余的则应以个案为主,因为高科技行业是瞬息万变的,可能会出现规例太细而不清晰的情况。”
当然,对于互联网行业来说,广告管理作为一种盈利模式,确实是必要的。对于用户来说,适当的广告不是无用的。然而,采用“一刀切”的方法来禁止阻止弹出广告,就相当于将用户置于“被服务”的角色。因此,许多用户认为企业不能仅仅依靠弹出窗口来提高流量和收入,而忽视用户的感受。监管当局应该加强对像垃圾信息一样的弹出广告的监管,而不是放任自流。
规则制定要有“用户精神”
至于制定新规的初衷,一般认为“3q大战”是最直接的“引子”。为了避免这种竞争再次发生,互联网协会将制定相关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与此同时,一些媒体评论称,这一“标准”对许多流行软件的功能限制过于严格,限制了一些用户过去认为理所当然的软件行为,甚至违反了国际互联网惯例。至于一些规定,如“不要干扰用户确认的操作”,它们是不可执行的。
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总经理胡艳萍认为,互联网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并不全是空·怀特的,目前更重要的是如何有效地运用这些法律法规。互联网协会制定“规范”的时间应该延长,范围应该缩小,最后权力应该移交给用户。
谢文还表示,互联网协会作为一个“群众组织”,不应该混淆法律和法规。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任何法规的制定都应首先避免绝对化,其次,必须遵循向上的规律,而不应在法律之下走自己的路。
对于记者提出的“如何在不影响用户权益的情况下制定规范行业秩序的规范”的问题,谢文再次提到互联网是千变万化的,很难准确界定。在这方面,有一个更为既定的规则:例如,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应绑架用户,竞争的进行方式应损害用户独立选择的权利。这样的规则作为一种精神是可能的。然而,总的来说,这种现象是无止境的,枚举法是不可行的。在制定法规或管理措施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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