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巨头支配地位存隐忧 良性发展需市场主体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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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中国互联网行业垄断状况研究报告》正式发布。据报道,中国互联网行业出现了寡头垄断,腾讯、百度和阿里巴巴分别是中国互联网行业三大垄断企业。报告还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此予以关注。
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现象
据报道,截至2010年底,腾讯、百度和阿里巴巴的总市值已达774亿美元,占中国互联网上市公司总市值的70%。具体来说,腾讯在即时通讯领域拥有76.56%的独家份额,百度是中国领先的搜索公司,拥有80%的市场份额,阿里巴巴拥有中国b2b电子商务的54.39%。从数据的角度来看,这三家企业在各自领域有明显的优势。
自1995年以来,中国互联网已从混乱走向自由竞争,市场在大浪下呈现出自己的格局,每个细分市场都有赢家。腾讯、百度和阿里巴巴名列前茅。
从1998年中国icq诞生到2001年与电信运营商合作实现正现金流,腾讯走了一条“模仿-超越”之路,学习了新浪推短信和手机铃声的业务,学习了网易推朋友的业务,学习了盛大的网络游戏...创新和包容让腾讯走在了前列。百度于2000年诞生于北京的两个简陋的办公室。当新浪、搜狐等大公司忙于模仿雅虎的门户业务模式时,百度发现并抓住了搜索引擎市场的商机,并取得了成功。早在1999年,阿里巴巴集团就在杭州诞生,并于次年推出“中国供应商”服务,为中国中小企业提供外贸电子商务服务。从2001年到2003年,阿里巴巴先后推出了“国际信托通”(ITP)会员服务、“信托通”服务和淘宝网,现已家喻户晓,并逐步确立了其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
互联网巨头诞生的利弊
回顾这三家企业的发展历史,应该说他们也是一步一个脚印曲折前进的。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互联网发展水平仍然相对落后。在这种情况下,行业的发展确实需要大企业带头。必须承认,互联网巨头的存在有积极的影响。一方面,“龙头”企业具有明显的资金和人才优势,可以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互联网巨头的存在也带动了一批下游企业,振兴了产业基础。
然而,互联网巨头的发展不能以破坏工业生态环境为基础,更不能以损害用户利益为前提。在中国互联网产业刚刚起步的今天,“巨无霸”式的“龙头”企业不可避免地陷入垄断困境。
根据《中国互联网行业垄断现状及对策研究报告》,研究者将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行为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为搭售、限制和拒绝交易、歧视性垄断等。”。报告指出,随着“龙头”企业在市场中主导地位的确立,企业的用户锁定和排他性措施阻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早期的“3q战争”就是这种形式的恶果。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表示:“中国传统it产业存在垄断问题。互联网是中国自主创新最活跃的领域。它必须健康而有秩序地发展,避免重蹈传统资讯科技业的覆辙。”
互联网实验室主席方兴东也表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垄断局面挤压了创业环境,打击了创新意愿,抑制了行业发展。他认为,大企业正在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领域,“一些中小企业已经失去了空的空间,只有死路一条。”
良性发展需要主体多元化
因此,要控制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需要遵循多元化的发展模式,寻求一条平衡的道路。事实上,将中国的互联网环境与美国进行比较,人们会发现前者有其自身的特点。在美国,有谷歌在搜索,雅虎在门户,亚马逊在b2c,每个领域都呈现出一个主导趋势。在中国,即时通讯、搜索和b2b领域有很多竞争对手。专家认为,这是由于中国社会的多样性和中国互联网环境的特殊性。
首先,中国人口众多,民情复杂,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消费者需求也不同,这为不同受众的网络服务的生存提供了基础。其次,中国互联网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还不成熟,如何划分还远未讨论。因此,推动行业多元化发展将避免同质企业过度内耗,中国互联网行业未来发展的可能性是无限的。如此广阔的市场无疑将使企业探索出自己独特的道路。
然而,随着市场的成熟,越来越多的巨头将在互联网的不同领域诞生。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表示,《反垄断法》并不反对或禁止企业依法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而是反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兴东还强调,反垄断的核心在于反对垄断行为,而不是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也就是说,通过公平竞争形成的行业“领导者”是值得保护的,但要避免利用企业的主导地位损害市场公平和消费者权益。基调已经定下,但在实际实施中,如何鼓励“龙头”企业带头,同时遏制其垄断发展势头,需要有关部门的及时监管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
标题:互联网巨头支配地位存隐忧 良性发展需市场主体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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