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了一项关于新城市建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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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一直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推进新型城镇化也一直是李克强总理最关心的重点工作。总理明确表示,我们强调的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他还指出,应该通过改革来解决城市化的难题。前几天,国务院发布了《促进1亿非户籍人口城市定居规划》,其中三大措施拓宽了定居渠道,十大方面提供了政策保障。它将如何影响你的生活,我们将为你解决它——
数字目标
“十三五”期间,城乡户籍迁移障碍加快,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登记人口城镇化率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移1300多万户。到2020年,中国登记人口城镇化率将提高到45%,不同地区登记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差距将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拓宽1亿人定居渠道的三大举措
1 .全面放开和放宽对重点群体定居的限制。
●除少数特大城市外,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的定居条件。
●重点关注已入学参军进城的农村学生人口、在城镇工作居住5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和新生代农民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工作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
●省会及以下城市应全面放开大学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的定居限制。
●省会及以下城市应探索实施农村大学生自由来去定居政策。被高校录取的农村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户口迁移到高校所在地;
●毕业后,根据我的意愿,我可以把我的户口迁回原籍或搬到我创业的地方。
2.调整和完善特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安置政策。
●特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居住(包括租赁)、参加城市社会保险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为主要依据,区分城市主要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制定不同类别的安置政策,重点解决合格普通工人的安置问题。
●在登记人口比例较低的特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进一步放松外来人口定居指数的控制,加快登记人口的城市化率。
3.调整和完善大中城市的定居政策。
●大中城市不允许通过购买房屋或缴纳投资税来限制定居点。
●居住人口在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采用点数结算方式。
●在大城市的定居条件下,参加城市社会保险的期限不超过5年,中等城市不超过3年。
十个方面为1亿人提供政策保障
1.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的数量和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的变化,以及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的差异,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
●落实东部发达地区、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身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登记人口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中央政府将根据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并在城市定居的人数等因素给予适当奖励。
2.建立财政建设资金补贴机制,吸收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
●加快实施中央预算投资安排向吸纳更多农业转移人口的城镇倾斜的政策。
●中央政府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保障性住房等专项资金时。,对吸纳更多农业转移人口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鼓励省级政府实施相应的配套政策。
3.建立增加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的联动机制。
●按照人地关系、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增加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确保城镇农业转移人口合理的土地利用需求。
●规范和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效土地再开发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4 .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体系。
●完善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和发行管理的制度安排。
●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在城市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中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
5.建立“三权”维护和进城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如期完成,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强迫进城农民转移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入分配权,也不将其作为进城定居的条件。
●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转让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民自愿有偿退出“三权”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农民依法自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应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
6.将进城农民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农民享有与当地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由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逐步实施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通过在市场上提供住房和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促进住房公积金存款的扩大,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存款。
●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存款人异地使用等政策。
7.落实进城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农村进城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
●完善和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中的相关权益,加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能够跨系统、跨地区持续参保。
8.落实农民进城落户等政策,参加城镇养老保险。
●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确保在城市定居的农民与当地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
9.确保定居城市的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
●各地区应确保定居在城市的农民的子女接受教育,并与城市居民在同一城市受到同等待遇。
●加快完善全国中小学生状况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居民子女升入高等学校提供便利。
10.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所有未在城镇落户的常住居民。
●有效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因地制宜提高服务水平,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登记人口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
●督促各城市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加快具体管理机构的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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