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败诉“退货门” 格式条款被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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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家网](综合)素有“退货难”之称的JD.com(以下简称“京东”)将迎来退货和换货的新局面。据《晨报》报道,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京东“后门”事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其网站的一个特别条款“在格式和内容上无效”。
“后门”事件始于2010年7月6日。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在京东购买了一台价值165元的“美的”牌箱式电风扇,在安装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要求京东退货。然而,京东拒绝退货,理由是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是“办公用品”,而不是电风扇。
为此,该公司起诉JD.com,要求其满足该公司的交易所要求,并要求法院确认“为了享受货物的正常保修,我们建议您将发票作为商品明细开具,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制造商或京东的正常保修”在JD.com网站的条款中作为无效格式条款。
在该案的一审中,虽然法院宣布京东应以一台全新的电风扇取代该公司,但并未做出京东相关规定无效的判决。因此,该事务所认为其合理要求未得到满足,再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官亲自模拟京东的购物过程,发现被质疑退货条款是网站首页底部“售后服务”-“退货与换货说明”-“特别说明”中的第一项。该条款不是为特定消费者制定的,其内容无法协商,因此属于“格式条款”。
此外,法官还发现,顾客在京东购物时可以选择发票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卖方应向消费者出具内容真实的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显然,JD.com没有做到这一点。可见,买卖双方的行为都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法院还认定,尽管双方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但双方的销售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同时,JD.com向消费者提供“自由选择发票内容”的服务,然后以发票内容与实物不符为由拒绝退货,涉嫌推卸责任。
因此,法院裁定京东不仅应承担电风扇的正常保修并满足公司的退货要求,而且其网站制定的上述“格式条款”无效。
关于京东《退换货说明》中的不一致行为,《鲍静》援引北京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饶石的话说,京东经常在其网站上隐藏复杂地列出限制性条款,其行为已构成“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截至发稿时,京东网站上无效的“格式条款”依然存在。(正文/胡青)
标题:京东败诉“退货门” 格式条款被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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