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宁波市发布了《十二条防疫控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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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宁波市发布了《十二条防疫控制办法》
宁波调整防控“十二条”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调整《肺炎防治十二项办法》的通知;
根据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协调疫情防控与民生安全的关系,恢复工作和恢复生产,现将《我市原疫情防控十二条办法》调整如下:
首先,根据防疫和控制的需要,各地可以制定不同级别的人员和车辆进出村(区)的管理规定。原则上,每个家庭(除了家中孤立的家庭)每天可以安排一个家庭成员外出购买生活用品,除了防疫和医疗外,其他家庭成员应尽量减少外出。对复工复工者,允许其持复工复工证出入。
二、本市所有零售药店暂停向公众销售治疗发热和咳嗽的药品,公众出现这些症状应在第一时间向村和社区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到医院就诊。
3.出租人必须履行出租房屋管理的主要责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高危地区的人员(经核实已解除医疗隔离观察的人员除外);对于已返回高风险地区工作的原租户,将通知所有未返回的租户推迟返回;所有返回宁波的人员将持有本市卫生部门颁发的《医学隔离观察证》。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宁波市防疫期企业复工管理实施细则》、《宁波市企业复工防疫工作指南》和《宁波市防疫期复工人员出租屋16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统筹做好复工防疫工作。
[以上内容于2020年2月11日更新]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治已进入关键时期。为了打赢防疫斗争,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前期各项防控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防疫控制措施的“十二条”。我们在此宣布如下:
首先,所有在宁波的外籍工人将在第一时间到他们的单位和村庄(社区)报到。
第二,所有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村(区)居民证件进出,体温检测。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村(区)。没有物业管理,封闭的防控管理将在电网单位实施。特殊情况应由管理人员登记备案。
三、所有公民不戴口罩不得进入或离开公共场所。每个家庭(除家中孤立家庭外)可以每两天安排一名家庭成员外出购买生活用品,除防疫、医疗和紧急工作外,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外出。
四、所有公民不得参观、不得聚集。进入食品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时,你必须戴上口罩并测量体温。所有村庄(社区)的聚集场所将被关闭。快递、送货和外卖应无接触配送。
五、居家医学观察对象不准外出,实行硬控制。
六、所有公共场所,中央单元空将关闭,所有电梯等小型封闭场所每日实施预防性消毒。
居民生活不需要的公共场所将被关闭。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并定期杀死他们。所有参赛者都戴着口罩,测量他们的体温。
八、“红”必收,“白”必简,并报村(社区)备案,村(社区)干部参与全过程管理。
九、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要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必须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严禁隐瞒、错过或延误。零售药店销售退烧药和咳嗽药,这些药品通过实名制注册,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十、出租人必须落实租赁房屋管理的主体责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并要求来自省内外疫情严重地区的承租人近期内不得返回。
十一、各单位在2月9日不准提前开(复)工,批准的除外。
十二、所有公民均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疫和控制的规定,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违反有关防治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从重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禁止性措施的解除时间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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