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宁波调控“十二条”(最新物资采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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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宁波调整了防控“十二条”(采用最新的物资采购规定)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调整《肺炎防治十二项办法》的通知;
根据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协调疫情防控与民生安全的关系,恢复工作和恢复生产,现将《我市原疫情防控十二条办法》调整如下:
首先,根据防疫和控制的需要,各地可以制定不同级别的人员和车辆进出村(区)的管理规定。原则上,每个家庭(除了家中孤立的家庭)每天可以安排一个家庭成员外出购买生活用品,除了防疫和医疗外,其他家庭成员应尽量减少外出。对复工复工者,允许其持复工复工证出入。
二、本市所有零售药店暂停向公众销售治疗发热和咳嗽的药品,公众出现这些症状应在第一时间向村和社区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到医院就诊。
3.出租人必须履行出租房屋管理的主要责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高危地区的人员(经核实已解除医疗隔离观察的人员除外);对于已返回高风险地区工作的原租户,将通知所有未返回的租户推迟返回;所有返回宁波的人员将持有本市卫生部门颁发的《医学隔离观察证》。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宁波市防疫期企业复工管理实施细则》、《宁波市企业复工防疫工作指南》和《宁波市防疫期复工人员出租屋16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统筹做好复工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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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20年宁波调控“十二条”(最新物资采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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