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名男子工伤诈骗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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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宁波新闻网报道,8月25日,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举报一起工伤欺诈案件。详情如下:
该事件发生在2015年5月。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窗口工作人员在处理企业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时,发现刘可疑。刘因为工伤去了医院。医院诊断他不需要住院,只要门诊治疗是正常的。而刘提供的医药费单上的药品多用于大手术,金额高达一万元。最后,通过工作人员多方电话联系和现场调查,发现刘提供的两张医疗单据是伪造的,伪造单据的发票总金额超过1万元。保险诈骗案被发现后,刘失去联系,逃之夭夭。
类似的欺诈案件:
1.2013年2月22日上午7时50分左右,赵在小区内乘坐电瓶车上班时,被小区居民范投掷的一块小砖头击中左眼,左眼被摘除。2013年3月22日,赵所在的寿县一个单位向县人民社会保障局报告了赵的工伤事故,并改变了赵受伤的真实原因,称他与同事在早上巡逻时不慎摔倒,被一块破砖刺伤左眼。与此同时,调查组和相关“证人”还向调查此案的县人民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和证言,导致寿县人民社会保障局错误认定赵是工伤。截至报告时,工伤保险基金共支付赵各种待遇62,711.56元。经调查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撤销了赵的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其所在单位追回其在工伤保险基金中享有的全部待遇。同时,他骗取了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三倍的罚款,并通报了县。目前,该案涉嫌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提供虚假证言等违法行为,由县医疗保险中心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来源:中国在线)
2.2015年3月19日,成都一家汽车修理厂的一名员工写下并指挥了一场交通事故,试图骗取修理厂正在修理的两辆汽车的保险。这个场景碰巧被其中一辆车的行车记录仪拍摄到,并被交警发现。两名车主涉嫌诈骗保险,将面临逮捕。交警会进一步处理修理店。(来源:四川新闻网)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费,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服务协议终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执业资格的,依法撤销其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至五倍的罚款。
此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是一种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欺诈性公共和私人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根据《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定,骗取大量公私财物构成欺诈。个人骗取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为“大额”;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超过3万元是一笔“巨款”。
标题:宁波,一名男子工伤诈骗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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