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后的宁波,黑客团伙在半个月内敲诈了7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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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宁波晚报》消息,本案中,叶某、邓某、张某、李某在2014年10月26日至2014年11月9日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就利用黑客,90后四名“黑客”开始实施大规模网络犯罪。共有7家公司遭受损失,他们被勒索9300元。
他们使用黑客技术来发现漏洞,然后使用破解工具来破解账号和密码,然后远程登录对方的电脑,删除里面的相关数据,最后只留下联系信息,等待对方上钩。他们给受害者的价格从900元到2000元不等。只要对方用银行卡或支付宝支付,收到钱后,他们就会把对方拉进黑名单,根本不会帮助对方恢复删除的数据。
经审查,叶、邓违反国家规定,与他人串通,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此外,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一起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9300元,也构成敲诈勒索罪。近日,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敲诈勒索罪对叶、邓提起公诉,张、李将分别予以处理。
类似情况:
1.2012年2月至6月,香港警方接到16家香港黄金、白银和证券投资公司的举报,称其网站遭到黑客攻击,受到不法分子的威胁,称必须将规定金额的人民币汇入其在湖南和上海开设的银行账户,否则将继续攻击其网站,阻碍其业务发展。五家公司已将资金汇入罪犯提供的银行账户,以确保正常运营。据不完全统计,这16家黄金、白银和证券投资公司的日交易额达440亿港元。如果商业发展受到网络攻击的影响,将会对香港的金融稳定造成很大的损害。公安部接到香港警方的线索通知后,高度重视,立即部署湖南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6月20日,在公安部的直接指挥下,工作组成功抓获肖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摧毁了非法从事网络攻击和敲诈勒索的犯罪团伙。
2.2010年4月,湖北省鄂州市公安机关先后摧毁了涉嫌为入侵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工具和程序的“柯凡网络”和“甲壳虫”两个黑客网站,逮捕了7名嫌疑人。经过调查,犯罪嫌疑人盛某于2009年建立了“柯凡网络”黑客网站,并通过发布大量网络攻击和入侵广告获利。据初步统计,柯凡网络的注册会员超过4万人。犯罪嫌疑人陆某于2009年创办了甲壳虫网站,通过黑客培训和下载专门的黑客工具招募会员进行注册。截至事件发生时,已吸收了3万多名注册会员,包括500多名付费会员。经调查,卢非法获利20多万元。
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或者威胁受害人,对公私财产进行勒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一些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出发,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其犯罪客体只包括公私财产,不包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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