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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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范围和对象:市给排水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区和引水区的居民,即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和鄞州区(部分)、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部分)。
执行时间:2016年10月10日。
执行范围:
1、城乡住宅及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
2.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学院和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学、成人中学、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
3、养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场所为收养人提供住宿和接待服务;
4.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单独计量的集体宿舍和职工食堂用水;
5、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共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公共活动场所用水。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费由目前的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1.00元。
“一户一表”家庭用水户(包括二次供水的中高层住宅用水户)将继续实行阶梯式水价计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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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步水价测算:仍分为三个层次,各层次的用水基数保持不变,各层次的差额比例为1: 1.8: 2.5。用水基数、人口核实等相关事宜仍按市物价局《关于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的通知》(市政价格[2006]95号)执行。由于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调整,各级居民家庭水价(自来水销售价和污水处理费之和)分别提高0.20元/立方米,即第一、第二、第三家庭水价分别调整为3.40元、5.32元和7.00元/立方米;合并用户的水价调整为3.40元。
备注:
1 .各级自来水销售价格按现行标准执行,不得调整。自来水售价为水资源0.20元/m3,水环境修复保护0.10元/m3。
2.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目前的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1.00元。
其他事项:
(一)有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如果可以单独计量,应当按照用水性质计价;不能单独衡量,从高适用水价。
(2)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价格补贴政策。有关部门一直在研究提高水电专项补贴标准,以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质量不受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的影响。水和电的特别补贴每年支付一次。
(3)如此前执行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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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水价: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2.行政用水量:3.90元/立方米;3.工商用水:4.10元/立方米;4.宾馆、饭店、饭店用水量:4.60元/立方米;5.洗浴行业用水:60元/立方米;水费包括三部分:水资源费、自来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其中水资源费和自来水费统一定价。
浙江省宁波市的水价将上调45%:调整后的家庭水价将分两步实施,其中从今年12月1日起水价将上调25%,从目前的每立方米2.20元上调至2.75元。第二步,从每立方米2.75元调整到3.20元。在这次价格调整中,总价格涨幅达到了45.45%。电费:峰谷:在海曙区,据我所知,有三种情况:
1.0-100吨,0.56元/度,谷底0.28元/度
2.)101-400吨,0.59元/千瓦时,谷底0.31元/千瓦时
3.)400吨以上,0.66元/千瓦时,0.38元/千瓦时为低谷电,0.538元为峰谷电。
标题:宁波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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