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餐饮公司的老板因欠雇员17万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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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移送公安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经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法院以拒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判处被告孙谋9个月监禁,并处2万元罚款。这是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
事件回顾:
被告孙谋经营一家餐饮公司,欠30名员工劳动报酬176,614.1元。2013年12月31日,宁波某餐饮企业30名员工来到海曙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公司负责人孙谋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2014年1月2日,公司下达限期整改指令,要求在2014年1月5日前支付劳动报酬。然而,经过多方搜寻,调查人员未能找到孙的下落。2014年1月21日,海曙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于去年12月30日追捕并逮捕了孙。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跑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或者数额较大,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支付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通过转移财产、逃跑等方式。一、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能够支付但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所列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起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 .转移财产、逃跑和藏匿等。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能够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数额相对较大。
3.在被相关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他们仍然不支付。
标题:“失踪”餐饮公司的老板因欠雇员17万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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