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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促进了1亿非居住人口在城市的定居

来源:宁波新闻信息网作者:娜娜更新时间:2020-07-13 10:23: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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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1亿城市外来人口定居计划

惠及更多人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1亿农业转移人口等非居民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定居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

新政策促进了1亿非居住人口在城市的定居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市化为核心,以观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进1亿非户籍人口,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有力的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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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制定总体计划,共同前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来非居民在城市的定居,并执行相同的定居条件和标准。协调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城乡居民同城同治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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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考虑库存和驱动增量。优先安置长期进城、就业能力强、能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居民人口,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居民人口落户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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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地情况和分类政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异化的住区政策,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操作空间,鼓励地方政府创造典型经验。充分尊重人民自主定居的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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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统筹规划,省政府全面负责。在中央政府一级,统筹规划和机构安排得到协调,地方指导、监督和评估得到加强。省政府负总责,做好地方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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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乡户籍迁移障碍加快,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登记人口城镇化率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移1300多万户。到2020年,中国登记人口城镇化率将提高到45%,不同地区登记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差距将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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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进一步拓宽结算渠道

(4)全面放开和放宽对重点群体定居的限制。除少数特大城市外,农业转移人口的安置条件将全面放宽。重点关注已入学参军进城的农村学生、在城镇工作居住5年以上的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新生代农民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工作生活的农民工落户城市。省会及以下城市应全面放开大学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的定居限制。省会及以下城市应探索实施农村大学生免费安置政策。被高校录取的农村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户口迁移到高校所在地;毕业后,根据我的愿望,我可以把我的户口迁回我的原籍或工作地点。(由公安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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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整和完善特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政策。特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包括租赁)、参加城市社会保险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为主要依据,区分城市主要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安置政策,重点解决合格普通劳动者的安置问题。在登记人口比例较低的特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进一步放松对外来人口定居指标的控制,加快登记人口的城市化率。(由公安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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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调整和完善大中城市的定居政策。大中城市不允许通过购买房屋或缴纳投资税来限制定居点。常住人口在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采用点数结算的方式。在大城市定居条件下,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期限不超过5年,中等城市不超过3年。(由公安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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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制定和实施配套政策

(七)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的数量和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的变化,以及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的差异,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落实东部发达地区、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身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登记人口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中央政府将根据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并在城市定居的人数等因素给予适当奖励。(由财政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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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立财政建设资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补贴机制。加快实施中央预算投资安排,吸收农业转移人口大量落户城镇。中央财政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保障性住房等专项资金时。,对吸纳更多农业转移人口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省级政府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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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立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根据人地关系和谐、人地关系和谐的原则,实施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确保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合理土地利用需求。规范和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效土地再开发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由国土资源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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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体系。完善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和发行管理的制度安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牵头)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促进城市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融资。(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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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立农民进城落户“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如期完成,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强迫进城农民将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收入分配权转让或作为进城定居的条件。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转让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民自愿有偿退出“三权”机制,支持和引导农民进城落户依法自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应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中央农业局牵头,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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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农民进城落户将全面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农民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由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住房保障逐步实施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通过市场提供住房,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在市场上租赁住房。推进住房公积金存款规模扩大,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实施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存款人异地使用等政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

新政策促进了1亿非居住人口在城市的定居

(十三)落实农民进城落户政策,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村进城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完善和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中的相关权益,加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能够跨系统、跨地区持续参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他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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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落实农民进城落户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在城市定居的农民享有与当地城市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牵头)

新政策促进了1亿非居住人口在城市的定居

(十五)确保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各地区应确保定居在城市的农民子女接受教育,并与城市居民在同一城市受到同等待遇。加快完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城镇居民子女升入高等学校提供便利。(由教育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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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城镇所有常住居民。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工作便利。鼓励地方各级政府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因地制宜提高服务水平,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登记人口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督促各城市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加快制定和实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安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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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强监督检查

(十七)完善结算统计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常住人口城市化率和登记人口城市化率统一统计指标,准确、快速地反映两个指标在各地区的变化,并纳入全国和地区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牵头,公安部参与)

新政策促进了1亿非居住人口在城市的定居

(十八)加强专项检查。跟踪、监测、监督、检查各地区非居民人口特别是农民进城定居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2018年,我们将组织对1亿非居住人口在城市的安置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汇总评估。(公安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

新政策促进了1亿非居住人口在城市的定居

(十九)强化政策效应。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相关配套政策在2016年底前出台,如国务院国发[2014]25号、国发[2016]8号文件。采用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跟踪分析相关配套政策的执行情况,动态调整和完善政策,增强政策的执行效果。(推进新型城镇化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新政策促进了1亿非居住人口在城市的定居

(二十)加强审计监督。定居城市的非居民人口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情况将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将作为相关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署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相关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确保1亿城市外来人口定居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新政策促进了1亿非居住人口在城市的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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