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死人有没有肖像权?鲁迅肖像权官司引起反响(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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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鲁迅的第二场肖像权诉讼在浙江绍兴开庭,全国有近100家报纸发布了消息。 活着的人有肖像权,死者有肖像权吗? 父亲死了,有点公司把父亲的肖像画用于广告,做金雕像卖大钱。 父亲的儿子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吗?
-1997年周海婴为鲁迅的肖像权在杭州提起诉讼还是全国首次,全国最高法院回答说“死者没有肖像权”
1996年11月,浙江省邮票局制作发行了2000套“纪念鲁迅生日115周年的纯银邮票珍藏折”,每本1115元。 周海婴因被告侵犯“鲁迅肖像权”而在全国首次提起了关于“死人肖像权”的诉讼。
在审判中,原告诉讼代理人认为鲁迅的肖像权是人格权,包括鲁迅肖像画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 鲁迅作为逝者去世了60余年,鲁迅的精神不仅影响了几代人,而且随着岁月的流逝持续影响,其精神利益具有社会相关性。 鲁迅肖像画的物质利益并不是其肖像画利益的第一部分,但由于在许多经营活动中有人借各种名义采用鲁迅肖像画来获利,这也是相当可观的财产。 鲁迅去世后,采用其肖像画专门是作为其继承人的原告应享有的权利。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发行金银邮票珍藏折,侵犯了鲁迅肖像画的优点和原告对鲁迅肖像画享有的录用权。
对此,被告方面在答辩中表示,对鲁迅一直怀有特别的深厚感情,制作秘藏的目的是表达对这位名人的尊敬。 发行收藏不会侵犯权利。 这是经邮政部批准,手续合法,采用的鲁迅肖像画是“鲁迅生日100周年”邮票的复印件,其版权归邮政部所有。 肖像权是活着的权利,只有公民本人才能享受,没有继承性。 最终,原被告发行秘藏折是为了纪念一代伟人鲁迅的协议,在法院的主持下为调停握手。
在此案中,全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法庭书面回答说,继承的法律意义是公民死亡后留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继承。 肖像权是人格权,不是财产权,因此不属于继承范畴,不能继承。 以侮辱性的方式采用死者肖像,伤害名誉的,其近亲可以起诉。 周海婴要求继承父亲鲁迅的肖像权没有法律依据。
在与上一事件相同的时间段,北京市泉生集聚企业制作了1000套“鲁迅人物形象艺术水印台座”。 经过谈判,泉生企业和周海婴达成了《调整协议书》。 我们怀着无限敬仰鲁迅的心情制作了1000套“鲁迅人物形象艺术水印台座”,在纪念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讲话”的时候,分别向鲁迅和博物馆无偿赠送了其中的400套。
我们做“台座”的出发点,纯粹是为了纪念鲁迅先生,不是想借革命前辈的名声做买卖交易,而是基于这个目的,我们做的1000套中的400套除外
由于我们事业上的疏忽,在制作这个纪念品之前,没有得到鲁迅亲属周海婴的同意。 收到周海婴的来信后,我们立即向周海婴陈述了制作“底座”的经过和意图,向周先生道歉,得到了周先生的谅解。 为了弥补我们工作上的失误,付给周先生人民币2000元,进行资金补偿,赠送一套“艺术水印台座”。
-1999年、2000年分别在北京和浙江发生了2起死者肖像权事件,原告获胜
1997年4月1日,84岁的孙静岐因病住进北京松堂医院,同年10月12日去世。 孙静岐在医院治疗期间,在松堂医院拍过老人的照片。 照片上,孙静岐老人抱着玩具熊坐在轮椅上,医院院长微笑着推轮椅,三个中外女大学生微笑着坐在老人轮椅旁边,充满爱的画出现在人们面前。
1999年春节前,孙静岐的长女王秀珍在街上110路车的车厢旁边看到了松堂医院的壁挂推广的广告。 其中有已故母亲孙静岐的上述照片。 王秀珍看到已故母亲的照片随着汽车的行驶在街上游泳,心里很痛苦。 王秀珍姐妹4人与医院进行了谈判,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松堂医院没有母亲生前的同意,母亲死后也没有得到家人的同意,擅自将母亲生前的照片采用为广告,以侵害母亲的肖像权为由向北京市崇文法院提起诉讼,停止侵害,道歉,照片
关于此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书面回答:“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死者肖像的采用和保护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精神,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权保护的规定和最高法院死者的名誉保护 死者肖像采用权的保护不是死者的“肖像权”的保护,其本质是对死者亲属特定利益的保护。 本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不能说明死者生前确定采用授权的,应当擅自在广告中采用死者肖像,其行为损害死者亲属的合法权益,责令停止侵害、道歉、经济损失的适当赔偿。
今年3月,住在浙江省仙居县城关的陈某6兄弟将仙居县彩雕服务部老板王某推上被告席,要求王某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共计5万多元。 因为被告用原告死亡母亲的肖像画做了广告。 今年3月2日,由于原告母亲去世,被告给她立了墓碑,碑上贴了已故母亲的照片。 3月6日,原告发现仙居城关的某个十字路口有一块石碑,上面贴着已故母亲的照片,上面写着被告彩雕服务部名称和服务项目等的复印件。 接着在仙居殡仪馆的十字路口发现了石碑一样的东西,只是把名字换成了别人。 原告父亲从那时起病倒了,不久就去世了。 原告说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母亲的肖像权,同时引起了原告的精神损害和父亲死亡的直接原因。
咨询有关部门时,浙江省首次发生了这样的事件。 仙居法院为此进行了认真慎重的审理后,确定了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但死者的公民权利自然消失,已经不属于国家公民,是否应该扩张保护其肖像权还没有在现在的法律中规定,但公序良俗和社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书面道歉。
鲁迅的肖像画怎么能获利? 绍兴中院审理最近第二次鲁迅肖像权案件
关于鲁迅肖像权的民事纠纷案件,于今年8月21日在鲁迅故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对簿公堂的双方是鲁迅先生之子、全国政协委员周海婴和绍兴越王珠宝金行有限企业。 关于名人肖像权事件,开庭当天,当地和外部多家媒体派遣记者去采访。
这场鲁迅肖像权诉讼从4年前开始,就进行了纪念鲁迅生日115周年而获利的实际商业行为。
原告周海婴的代理人、上海天宏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妙春律师表示,1996年8、9月期间,周海婴在绍兴偶然发现一家商店橱窗里陈列着嵌入鲁迅肖像金卡的有机玻璃笔筒,一只人民币935元 印有鲁迅脸部照片的金卡左边印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承制”的文字,金卡背后印有鲁迅一生的介绍。 原告认为这样以营利为目的的纪念是对鲁迅先生的亵渎,也是对鲁迅先生肖像权的侵犯。 当时周海婴委托朱妙春律师取证,授权提起诉讼。 起诉书在向绍兴中级法院提交两年多后,分阶段提交请愿书,直到今年7月24日,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开庭,出庭的双方代理人以死者是否享有肖像权为中心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由于被告不承认侵权,提出了原告诉讼主体问题,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根据被告的不当利益,向法院追加了命令原告赔偿一定经济的诉讼请求。 审判后,双方在法庭上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协商,于中午12点30分达成以下协议:被告制造和销售印有鲁迅肖像的金卡座,由于事先未经原告同意,方法不合适,库存产品不再销售。 被告在法庭上向原告道歉,向原告赔偿1.5万元。 这个协议法院在法庭上给记者们朗读了两次,原被告代理律师也在开庭记录上签名。 但是,下午3点寄支票时,被告离开首尔,突然反感,2个半小时前公布的协定无效了。
这个事件预定在10月中旬进行第二次开庭,以确认宝石行的“不当利益”为重点,3个月内宣判。
死者的肖像权不应该保护
国内出版的《人权法理解适用与模范评价》一书对死者的肖像权作了如下回答。 “公民死后,其法律上享有的权利变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根据一定的事实转移到其他权利主体,或以其他形式存在……与保护肖像权的方法大致相同,采用死者的肖像画,需死者或相关机构同意。 否则必须构成侵权,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关于鲁迅是名人(大众人物),名人的肖像权不应该受到保护。 朱妙春律师说:“名人肖像分为职务像和非职务像,鲁迅去世前是“自由作家”,没有任何国家的职务。 关于职务以外的像,和普通人一样,可以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许可擅自采用就侵权了。
另外,即使是职务像,也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采用,一般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不推荐采用这样的肖像画,但是侮辱性地采用或者随便用于商业用途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杂志副主编傅鼎生表示,“公共人物有区别,有国家领导人人物、著名学者、著名艺术家、著名科学家等,社会领袖对肖像权的限制与其他公共人物不同。 前者是国家公务员、人民的公仆,他们与国家政治生活密切相连,享受着国家俸禄,受到限制的当然比后者大。 因此,以公益为目的采用国家领导人人物的肖像画,不仅没有得到权利人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录用费。 在后者的情况下,其肖像权的采用必须得到权利人的同意,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两者不能相提并论。 胡喜盈顾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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