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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丈夫把我强奸了!四川首例婚内强奸案引起争议

来源:宁波新闻信息网作者:娜娜更新时间:2021-03-28 10:23:39阅读:

本篇文章3695字,读完约9分钟

今年6月12日上午10点左右,四川南江县上两町派出所接到管辖区域村民王某的电话:“丈夫强奸了我! ”。

王某丈夫的名字叫吴跃雄。 1993年底,两人通过人的介绍登记结婚,结婚生了一个男孩。 国王认为丈夫不对家庭负责,1998年7月,以“性格不合”为由向南江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后促请人和解。 国王背着吴出去打工,吴后来也出去打工了。 去年7月,国王回家后再次将起诉书交给南江县法院,要求法院作出与吴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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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法院公告两个月后,没有看到吴跃雄回来。 去年10月9日,该院缺席判决王、吴离婚。 在法定时间内,吴爸爸为他向巴中地区中院上诉。 吴听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今年5月从西安回到了父母家。 后来吴和国王分居了,但他依然帮助妻子务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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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夜幕降临时,吴跃雄来到国王的住处。 国王看见吴来了,马上跑进房间把门关上,同时爬上了树闩。 吴在门外对国王说:“绝对不要太多! 我们谈谈吧? 」国王在屋内吴“滚! ”这时,吴一脚把门踢开了。 吴要求国王和自己和好,国王说:“别想了! ”。 双方僵持了一段时间后,没有任何结果。 国王依然对吴说:“滚! ”“我今晚不去! 你必须理解,在中院的判决还没来之前,你还是我的妻子! ”。 双方拉,吴拖到卧室去和国王发生性关系,王方抓住吴,吴怕邻居听见,把国王拖到另一个卧室去,把国王推到床上撕她的内衣,和国王发生性关系。 这个时候是晚上11点左右。 两个人一直睡到第二天上午七点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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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床后,吴跃雄再次提出和好。 国王还没有拒绝,看到没有恢复的馀地,吴提出了财产处置问题。 国王说财产是按照法院的判决处理的,觉得“吃亏了”的吴这时生气了,他抓住家里的桌子和椅子把它砸坏了……王见状也生气了,觉得“难受”的她自杀未遂,赶到派出所被强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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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吴跃雄被警察刑事拘留。

有罪还是无罪? 检察官“吵架”很激烈

南江县公安局在此案调查结束后,涉嫌吴跃雄因强奸罪向南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南江县检察院接到此案,检察官热烈讨论吴跃雄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一种意见认为,吴跃雄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理由是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我国婚姻法确定夫妇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关系应该包括夫妇间性权利的平等性。 也就是说,夫妇双方进行性生活时,一方无权支配对方,强制对方,一方即使不接受对方的性要求,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为夫妇自愿结婚,性关系义务是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意志,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依然构成强奸罪。 因此,强奸罪的主体当然包括丈夫,但在处罚方面应该与其他强奸区别对待,必要时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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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意见认为吴跃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丈夫不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 在本案中,国王和吴的婚姻关系已经进入诉讼阶段,法院公告送达,案件判决离婚后,法定期间内吴不上诉,但案发时吴和王依然是夫妻关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通过合法婚姻,产生夫妻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本副本,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 因此,在法律上,在合法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期间,丈夫无视妻子的反对,使用暴力强制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刑法上不是违背女性意愿强制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合法夫妇之间不存在对夫妻性权利的自由侵害,即使使用了暴力也属于道德范畴。 因为这吴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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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意见激烈交战后,最终第一种意见占了上风。 南江县检察院以强奸罪嫌疑逮捕了吴跃雄,向南江县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使丈夫强奸辩护不违背妻子的真正意愿

巴中洪援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蔡泽生担任被告人吴跃雄的辩护人。 今年10月23日的审判中,吴跃雄和王某发生性行为,认为并不违背王某的真正意志。 另外,蔡律师指出,在合法夫妻关系的男女之间,违背女性意愿强迫性关系,是否应作为强奸罪定罪,值得研究。 如果一律认定有罪,将挑战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道德观念及现行刑法。 因为这种事件发生在夫妇之间,所以没有旁证,只有受害者方面的陈诉,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后,如果受害者否定了以前的陈述,被告人应该无罪吗? 又如何追究受害者冤案的刑事责任? 从海外立法来看,许多国家规定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极少数国家认定为犯罪。 但是,其共同点都是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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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案的特殊性,此案的主审法官、南江县法院刑事审判长龙红方打破惯例,向记者发表个人意见,引起越来越多的专家关注。 他说,吴跃雄违背妻子的意愿,使用暴力手段强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明显构成强奸罪。 现在,“婚内强奸”和“婚外强奸”没有法律上的确定定义,争论很大。 但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只要采取暴力手段,违背意愿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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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审判长考虑到吴跃雄和王某有夫妻关系,认为给予吴“折中”的判决是妥当的:判决吴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可以免除刑事处分。

成都君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何佳林认为,如果“婚内强奸”构成犯罪的话,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应该讨论很多问题。 首先犯罪的对象是配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妇之间有同居的义务,在强奸论上是行不通的。 其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婚内强奸”构成犯罪后,有些问题很难认定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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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社会学家认为妻子在婚内性生活中可以说“不”。 因为夫妻关系不完全等于性关系,也不是债权关系。 当然,不能放任夫妇的婚姻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丈夫强制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判断为“婚内强奸”。 否则,男性的性权利就不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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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上海第一起婚内强奸案

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1999年12月24日因强奸罪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第一起婚内强奸事件。

王某被告今年29岁,是上海一家企业的员工。 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某以夫妇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了两次离婚诉讼。 1997年10月,青浦法院作出了允许离婚的一审判决,但判决尚未生效,被告来到原来的住处,看到妻子有钱,想发生性关系。 被拒绝后,扭曲有钱的双手强制实施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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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判决书尚未生效,但双方对离婚判决均无异议,两人均无正常夫妇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我国第一起婚内强奸致死事件

1995年6月21日,中国第一起因婚内强奸行为故意伤害致死杀人案在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被审查,被告人曹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曹某,23岁,河南省旗县青年农民。 1994年8月22日晚上,曹某吃完晚饭后想和妻子周某做爱。 妻子感觉不舒服,没意思,拒绝了丈夫的要求。 男性主义思想强烈的曹某受不了愤怒,生气地和妻子强行同室,但由于妻子骂他,他用手掐住妻子的脖子,不让周某说话。 妻子强烈抵抗,在曹息下,沿着妻子腹部踢双脚,使肠道破裂,经医院救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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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的四大因素

根据一份权威的调查资料,被调查的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认强迫丈夫做爱。 在1079名农村女性中,86人承认实施了“夫妻内强奸行为”。 专家们认为,拘泥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婚内强奸的绝对对象例子比上述数字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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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发生婚内强制性行为?

一、性欲反差太大:丈夫身体强壮,外面没有事业烦恼,内与家务绝缘,自然有强烈的性欲。 妻子很瘦,经常被家务拖累,生孩子对性生活很有趣的事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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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欲消除烦恼:无论多么般配的夫妇,他们的爱情多么深厚,都会受到各自事业烦恼的影响,扰乱本来和谐的性生活秩序。 对此,女性向亲友倾诉,得到安慰,流泪。 男性在外面发生不顺心的事情后,通常不轻易向别人表露,也不流泪,回家后即使抽烟也不能消除担心,目标就会转向妻子。 他们不管妻子的心情,总是“这样”,后方的感觉经常变得平静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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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欲作为手段:没有基于爱的婚姻,必须经常破裂。 离婚前,住在分室的女性,还有不少人做人流术。 在此期间,合法的丈夫们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占有特征,因此必须将婚内强奸作为重要手段。 即使在夫妇吵架刚结束的时候,也有被妻子强迫说“只有一次”的情况。 这时女性受到的生理和心理痛苦是巨大的,最后要放弃自己的权益,尽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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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性欲实际上是报复:生活中有这样的实例,男女双方结婚后发现,有一方隐瞒了伤害自己自尊心的行为,无法理解对方,自然发生了很多事情。 男性不大声喧哗,不吵架,而是多次连续强迫妻子性生活,迅速发展成性变态,让妻子性痛苦,惩罚和报复妻子对自己的“不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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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先生早就认为被丈夫欺负的女性,社会地位比不上妓女,连上床前谈判的资格都没有! 结婚中的性,应该是发自内心的爱,可以得到和谐和温暖。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上述状况的女性们在自己的身体、自己的感情反应、爱情感、支配自己性欲方面,越来越多的权益不足或不存在。 特别是在性生活方面,很难有自主权。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法律规定婚内强奸是犯罪的话,对保护女性的性权益,提高女性地位肯定有积极的意义。 王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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