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日内瓦公约》及有关战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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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害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 这些条约经过几次编纂和补充最终迅速发展成1949年签订的四项条约,统称为《日内瓦公约》或《日内瓦四公约》,分别与伤病战斗人员、俘虏、和平民等人员的权利和待遇有关。
其中,《关于俘虏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是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1929年同名公
公约的修订和补充。 它扩大了条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比较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日法西斯屠杀俘虏的暴行,详细规定了保护俘虏和俘虏待遇的大体和规则,第一份副本是俘虏的权力
俘虏受敌国国家权力管辖,在捕获他的个人或军事机关的权力之下,因此拘留国对俘虏负责,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 俘虏的私人物品,除武器、马、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俘虏必须拥有的俘虏住宿、饮食得到保障,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可以拘留可以得到国际社会援助和保护的俘虏,但除了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以外,其他都是监禁 无论如何,如果俘虏对不得放弃条约赋予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的某人是否具有俘虏地位产生疑问,该人在主管法庭作出决定前,必须受到本条约的保护。 划定俘虏
1 .正规武装部队员、民兵、志愿者部队员2 .有组织的抵抗运动成员(所谓组织,是指他们有识别标志、有指挥者、公开携带武器、遵守战争规则)3.有武装部队而不是战斗人员。 4 .未占领区的平民在敌人逼近时组织无法自动拿起武器进行抵抗……。
有趣的是,各交战国的医务人员、牧师和红十字成员不应被视为俘虏,这些人员是受战争法规保护的特别人员。 他们一旦落入敌人手中,根据日内瓦公约的规定,他们要么继续拯救死亡,要么安慰心灵,要么马上送回他们所属的交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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