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后评估报告显示:科技进步法促进了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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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报告表明,科技进步法的相关规定设计合理、可行,促进了科技进步
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宸妃、周瑛锋)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开始审议《关于科技进步法立法后评估主要情况的报告》。
评估表明,《科技进步法》第20条和第33条规定的两种制度的立法意图明确,条款设计合理、可行、必要。在促进金融资本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鼓励知识产权实施、引导企业加大研发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整体实施效果良好。
在全国人大教育、文化、卫生委员会、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支持与配合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科技进步法》相关制度进行了立法后评估试点。在评估工作中,选取了2007年《科技进步法》修订的重点内容、第20条规定的金融资本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制度、第33条规定的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和技术创新投入制度作为具体评估对象。
报告指出,本次评估确定并遵循了以下工作原则:客观公正原则、科学规范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务实原则。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查、情况报告和案例分析,收集了大量的信息、意见和建议,获得了客观详实的数据。
关于《科技进步法》第20条规定的项目承担者依法获得知识产权的制度,报告显示,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项目承担者积极执行知识产权管理和实施条例。实施效果是专利申请和专利数量迅速增加,转化效果显著,法律制度的认知度和认可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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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立法后评估报告显示:科技进步法促进了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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