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协批运营商霸王条款:占有话费余额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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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继第一批五大条款公开征求意见后,市消费者协会再次将矛头指向电信运营商,称手机充值卡不应设定到期日,也不应规定充值卡到期后余额不予退还。这两项条款是最高条款。
据消费者协会称,手机账户余额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服务到期余额不予退还”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无效。
■电信运营商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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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不同面额的充值卡有不同的有效期,有效期从充值之日开始计算。首次充值后,账户状态进入账户生命周期,主要包括三个周期:有效期、充值期和锁定期。用户可以在有效期内自由交谈。到期日账户余额小于等于零时,将进入充值周期。如果账户还有余额,你可以接电话。在锁定期间,无论账户是否有余额,您都不能拨打和接听任何电话,也不能使用充值卡充值。您必须将卡带到营业厅解锁并充值。如果该账户在锁定期内没有充值,该号码将在锁定期结束后自动取消,取消该号码后账户内的余额将不会被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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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此卡不提供申请销售号码和退款服务。
■消费者协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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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账户余额的所有权应属于消费者
市消费者协会表示,电信运营商为预付卡设定了有效期,当有效期结束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终止。当电信运营商提供通信服务时,应扣除手机账户中已消费的预付费话费。当运营商提供的服务终止时,如果账户中有电话账单余额,根据《物权法》,该余额未因运营商提供的服务而被扣除,也未发生任何合法转移,余额的所有权仍归消费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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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服务余额不予退还”违反了公平原则
据消费者协会称,商家单方面制定了“不可退款服务到期余额”条款,并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违背了《合同法》的立法原则。《消费者保护法》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这项规定显然侵犯了消费者依法控制自身权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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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运营商占据电话费余额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损失人。”运营商应该将余额返还给消费者。如果你拒绝退货,将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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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服务余额不予退还”违反了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产业部2004年《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的通知》,未经用户同意,电信运营商为用户设定的义务不得成为服务协议的一部分。
此外,2007年,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关于消费者要求办理手机销户现金退款投诉处理的批复》(信电建[2007]85号)明确指出:“手机账户余额归用户所有,当用户要求控制账户金额使用时,通信运营商应切实履行合作义务,将账户余额退还给用户。”电信运营商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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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运营商应积极保障消费者话费余额权的实现
市消费者协会表示,电信运营商应根据相关规定取消话费有效期,如有必要,应遵守相关规定。应设立提醒和余额退款服务,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告知消费者行使权利。,以避免消费者不知道或懒于行使他们的权利。
此外,电信企业还应完善账户话费余额的处理方法。服务到期后,他们应该设置各种方式来退还电话费余额,并允许消费者自由选择。
标题:北京消协批运营商霸王条款:占有话费余额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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