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充值设置有效期 余额不退属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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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北京消费者协会对第二批“霸王条款”发表了评论。所有评论都聚焦于手机预付费服务。市消费者协会建议电信企业取消预付卡有效期和“服务到期余额不予退款”的规定。服务期满后,他们应该建立多种退款渠道,让消费者自由选择。
据市消费者协会称,经营者单方面制定了“服务到期余额不可退还”条款,并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对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违反合同法的立法原则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侵犯。应将其视为“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无效。
这一规定显然有利于电信企业,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控制自身权益的权利,因此应该是无效的。电信运营商持有的电话费用余额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运营商应将电话费用余额返还给消费者。如果你拒绝退货,将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侵犯。
此外,“服务到期余额不予退还”违反了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2004年和2007年,信息产业部明确指出:“手机账户的余额属于用户。当用户要求控制账户金额时,通信运营企业应认真履行合作义务,将账户余额返还给用户。”
标题:手机充值设置有效期 余额不退属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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