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因播放《功夫之王》惹官司 一审被判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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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李连杰和成龙主演的中西功夫大片《功夫之王》自在中国上映以来引起了广泛关注。深圳的一家网吧将其放在局域网上,供互联网用户按需订购,但却意外被送上法庭。罗湖法院一审认定网吧存在侵权行为,并酌情赔偿1万元。网吧拒绝接受向市中级法院提出的上诉。昨天,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
北京公证员锁定证据
本案原告为北京时代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主张2007年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与JīJ电影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拍摄电影《禁地》。根据双方的协议,华谊兄弟在中国独家享有该电影的版权。2009年4月25日,华谊兄弟出具了《版权授权书》,授权原告处理与该电影相关的权利保护事宜。授权期限为2009年4月25日至2012年4月24日。
经调查,原告发现位于罗湖湖北二路名为深圳智能时代网络有限公司的网吧,未经原告授权,在其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和传播原告享有权利的电影《封禁王国》。2010年1月6日,经原告申请,北京东方公证处两名公证员到被告处对证据保全进行了公证。
原审法院告知,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播放《禁王国》侵权行为,并立即删除影视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赔偿原告为停止侵权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认定侵权获赔一万元
罗湖法院一审认为,华谊兄弟已根据相关协议永久获得行使中国禁域相关版权的权利。此后,华谊兄弟以独家许可的方式授予原告在中国网吧等局域网环境下复制、传播和起诉的权利。
根据公证书上的记录,被告在智能时代通过网吧将涉案电影传播给了未指明的公众。据此,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实施的上述播放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所涉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一审法院判给被告1万元赔偿。
有几十个类似的案例
在昨天的二审中,深圳智能时代网络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就一审判决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他认为公证取证程序违法,其真实性值得怀疑。第二,1万元的赔偿金额太高,网吧通过电影获得的利润其实很少。
法官主持了法庭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律师表示,从去年开始,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开始在深圳开展维权诉讼,涉及华谊兄弟的电影。到目前为止,已经发生了几十起案件,其中大多数获得了不同数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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