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受理QQ上诉360名誉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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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1日电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移交的名誉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其名誉权。原被告称,被告于2010年9月28日在其网站上发表了题为“360名涉嫌利用色情网站促进公安调查的浏览者”和“360名涉嫌利用色情网站促进公安干预调查的浏览者”的文章。因此,我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人民币1元,支付经公证的证据保全费人民币210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西城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区东二栋403号,即使存在侵权,侵权地点也应为上述地址。西城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此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城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应由侵权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侵权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公园),属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西城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判决后,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中。(张宏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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