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法院首个禁止令: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透支信用卡
本篇文章382字,读完约1分钟
新华网北京5月5日电(记者李景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5月5日就被告人郝志鹏信用卡诈骗案举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发布了北京市第一个“禁止令”。被告郝志鹏因信用卡诈骗被朝阳法院拘留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郝志鹏四个月内不得透支和使用信用卡。
据悉,《刑法修正案(八)》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5月3日,两所高中和两个系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被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禁止令做了具体说明。
上述案件经朝阳法院认定:2008年5月,被告郝志鹏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21870009132916),然后用该卡在北京市朝阳区消费取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7,751.25元。在银行多次催收后,他仍有三个多月未能偿还贷款,并被逮捕和绳之以法。所欠的透支款现已偿还。
上一页12下一页
标题:京城法院首个禁止令: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透支信用卡
地址:http://www.n4ti.com/nbzx/10124.html
免责声明:宁波晚报为您24小时滚动报道宁波新闻,宁波资讯,宁波时事等资讯。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宁波晚报的作者将予以删除。
下一篇:网络贷款不讲信用照样被追究